今日凌晨结束的黄蜂115-114战胜雄鹿的比赛,三球最后时刻造成字母哥犯规,两罚制胜。
不少球迷不解,对这样的争议判罚,裁判为什么不能主动去看录像回放给双方一个公道?
表哥查阅了NBA的规则,发现裁判其实并没有这样强势的权力。
NBA规则规定,除了教练挑战,录像回看一共有16个“发起理由”,而当裁判发起录像回看之后,每一个“发起理由”又将对应一个或者多个“判罚理由”,这些“判罚理由”将决定最终的判罚(改判或者维持原判)。
在今天的比赛中,字母哥这个犯规,无法对应到任何一个“发起理由”中,因此,在雄鹿没有挑战的情况下,裁判就无法去看录像回放。
我们来看一下这些“发起理由”具体是啥:
(1)在任一节时间为零时的进球。
(2)在任一节时间为零时的犯规。
(3)裁判无法确定在比赛中的个人犯规是否符合恶意犯规的标准。
(4)发生冲突。
(5)任一节比赛结束时的动作,或者裁判员相信实际时间可能已经走完,或者裁判员认为比赛时间有错误;
(6)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裁判员无法确定(i)成功的投篮是否被正确计为两分球或三分球,或者(ii)在被判投篮犯规的情况下,球员是在投两分球还是三分球;(6)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员没有发起回看。
(7)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裁判员无法确定(i)成功的投篮是否在时间走完之前投出,或(ii)在投篮时间到期之前是否犯规。(7)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员没有发起回看。
(8)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裁判员无法确定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判罚的个人犯规是否符合通往clear-path的标准。
(9)裁判员无法确定哪名球员应该罚球。
(10)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裁判员无法确定球是否触及篮筐所以是否应该调整投篮时间或比赛时间。
(11)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裁判确定在撞人/阻挡犯规中发生了非法接触,但无法确定防守者是否处于合理冲撞区内或外。
(12)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裁判无法确定是否正确判罚了防守干扰球以及进攻干扰球。
(13)裁判无法确定(a)在进球前是否发生了无球犯规(b)在发球前是否有防守犯规,或(c)在进球的出手时,是否有无球犯规是双方犯规或者是进攻犯规。
(14)裁判无法确定球队在比赛中是否在球场上有正确数量的球员时球在比赛中进行。
(15)比赛的前46分钟以及加时赛的前3分钟,回放中心无法确定一个进球是两分还是三分,或者无法确定一个犯规是两分犯规还是三分犯规。
(16)比赛的前46分钟以及加时赛的前3分钟,回放中心无法确定进球是否超时。
关于本文的这部分规则的最著名案例就是来自当年的骑勇大战——杜兰特撞倒詹姆斯,裁判主动发起录像回看,并且最终改判詹姆斯阻挡。
当时,杜兰特持球撞倒詹姆斯,裁判肯-毛尔第一时间吹罚了杜兰特进攻犯规,但远端裁判布拉泽斯吹了詹姆斯阻挡,两位裁判意见不一致,于是进行了一番讨论;
讨论之后,裁判们以“不确定詹姆斯是否站在圈外”作为“发起理由”发起了录像回看;
看完录像之后,裁判们以“詹姆斯没有提前站住防守位置”为“改判理由”,改判詹姆斯防守犯规,杜兰特随后两罚全中扳平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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